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是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进行加班作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第四十一条明文规定,如企业因生产经营所需,需与工会共同商议以及同劳动者充分沟通后,方能适度延长工作时间,通常情况下每天的延长时长不得超过1个小时;
若遇到特殊原因,倘若必需延长工作时间,则需在合理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尽量将每日延长工时控制在3小时以内,但每月经历的总延长工时不得超出36小时。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第三十一条同样对此作出明确要求,即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定额标准,严禁采用强迫或变相强迫方式让劳动者加班。
如用人单位决定让劳动者加班,那么就必须按照国家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加班补偿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