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者而言,无论他们与雇主单位连续签署过多少次合约,只要彼此之间并未正式宣告签订无限期的劳动合同,那么这就不能被认定为已经订立了无期限合同。
只有当劳动者与雇主单位在劳动合同当中通畅明示双方签订的为无固定期限,那么这份劳动合同便属于无固定期限的范畴。
然而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雇主单位无缘由地拒绝和劳动者签署书面合同,并且此行为延续至超过一年之久,那么这种情况应被视作是双方间其实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过这仅适用于双方尚未签署合同的情况下,已签署合同的情况则并非如此。
所谓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共同商议后决定没有明确的结束时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