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劳动关系之诉中,诉讼时效是必须要考虑到的因素。
依据我国民法法条的明确规定,除极少数例外情形外,绝大部分法定权益的维护期限均为诉讼时效三年。
而在确认劳动关系这一问题上,却并未包含在内。
关于权益人就其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时长及其计算方法如下:
自权利人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损及责任方存在之日开始计算。
在遇到特殊情况下,权益人也可通过个人申请对诉讼时效进行适当延长。
下列各类权益的请求,原则上不在诉讼时效控制的范围之内:
(1)要求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排除阻碍或消除潜在危害;
(2)不动产产权以及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动产产权之持有人要求返还财产;
(3)恳请被告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助费等家庭义务款项;
以及(4)所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需要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其他权益请求权。《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