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与解雇乃是两种迥然相异之概念,其差异之处如下:
首先,行为主体各不相同,离职为职工个人主动行为,而解雇则由用人单位提出;
其次,政策法规有所差别,对于离职行为,政府通常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而解雇则受到更多的限制;
再次,离职的原因相对更为广泛,而解雇的原因往往较为有限;
最后,离职与解雇所涉及的事项性质亦有所不同,解雇通常因职工存在违规行为而引发,而离职的理由则相对较为正当合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