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规培生与其所在培训机构之间有无建立劳动关系这一问题上,主要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
关于如何判定劳动关系的性质,首要标准便是求职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了明确且稳定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其次,用人单位对于员工所付出的努力,是否给予应有的回报——即向员工发放相应的工资福利,还有就是企业能否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及必要的设备支持等因素,都是衡量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关键要素。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新任员工之时并未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符合以下三点条件,仍然能够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首先,需要确认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均具合法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
其次,申请人必须要接受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与规范,并且需要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进行工作并领取薪资报酬;
最后,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普及社会认可度高,属于用人单位核心业务范围之内的工作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