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员工因患病无法履行职责从而选择辞职,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通常需向该员工补偿一个月之工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某位员工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且经公司采取培训措施或调整岗位之后,此状况仍然未能得到改善,那么在征得这位员工本人同意并提前30天给予书面通知,或者在支付另外一个月工资之后,公司有权当中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