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职员工不幸染病,在依据政策指定的
医疗期限结束之后,经过诊断确认无法继续胜任原有的职务,亦或无法适应由雇主重新调配的工作岗位时,雇主有权在预先告知该员工三十日内的书面通知,或者额外向其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
补偿金之后,解除与该员工
劳动关系。
同时,如若发现员工在
试用期阶段未能达到公司所设定的
入职标准要求,雇主同样有权利直接解除与其的
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