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届满之后未选择继续签署之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然而若在此前提下,用人单位仍维持或进一步提升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并向劳动者提出续约请求,而劳动者因某些原因予以拒绝,抑或是自发地表达出不愿续签的意愿时,则将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这部分的经济补偿数额通常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息息相关,即每多为该企业贡献一年的劳动力,便可获得一个对应月度工资的经济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