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劳务关系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因此当劳务服务提供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幸遭受任何形式的伤害时,无法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劳务人员的权益便得不到保障。
此时,他们有权向雇佣其提供劳务的个人或单位提出补偿请求。
值得强调的是,依照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当人们以个人身份参与到劳务活动之中,为他人提供劳务服务并对他人体害产生影响时,必须由接受该劳务的一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若接受劳务一方基于故意或严重过失,而向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时,提供劳务一方向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外,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受到了伤害,需依据双方实际存在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应有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