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中请求获取相关证据的途径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相关记录以证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例如工人工资发放数额的全名册或是通过银行转账的财务记录;
其次,劳动者可提交由用人单位颁发的工作许可证和服务证书等具有确认身份性质的文件资料,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再者,劳动者在填写用人单位公开招聘报名表格以及个人求职简历过程中所形成的招用备案也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辅助证据;
同样的,考勤记录及其证明材料也应纳入证据范畴;
最后,除了以上列举的基本证据类型之外,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亦能起到重要作用。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劳资双方在上述(一)至(四)各条所涉及的证据资料,均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