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且未进行续订时,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由于用人单位对原有劳动条件进行了调整或下降,致使劳动者拒绝继续签署劳动合同时,该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唯有当用人单位保持并提供其原有的劳动条件,而劳动者主动表示不再续订合同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方可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