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自行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则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从劳动者薪酬中扣除相应部分以抵偿损失,此种抵偿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1)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即为公司招聘并录用以其本人为员工所需付出的成本;
2)公司对劳动者进行相关培训而发生的费用,如存在双方事先书面约定的情况,则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且应遵照执行;
3)由劳动者自身行为导致公司在生产、经营以及工作各个环节出现直接的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