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单位单方面裁决终止
雇佣关系的性质所在,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种情况,即终止雇佣关系与
辞退员工。
在此两种情形下,所应对的支付给员工的
经济补偿或
赔偿金也会存在显著差异。
然实际中,
公司终止雇佣员工的原因繁多,因此给予员工的补偿方式亦不尽相同。
具体的规定如下:
首先,单位毫无理由地决定解雇员工的话,必须向该员工支付相当于弥补
经济损失双倍金额的经济性补偿;
其次,如果
雇佣合同到期而公司选择不再
续签,则需要向员工支付适当的经济性补偿;
另外,假如单位因经济状况选择进行大规模的
裁员,同样要承担支付给员工经济性的补偿责任;
然而,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单位有权作出无需提供经济补偿的决策;
最后,若员工在
试用期间未达到公司要求的录用标准,单位可以对其作出无需支付经济性补偿的决策。《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