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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紧急避险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在实施紧急避险行为时,务必满足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首先,须保障的是公共利益或某个人尤其是自身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其次,必须确属无可避免且除此以外无法化解当前所面临的险情;
再者,采取措施的目的应明确为规避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请注意,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第21条之第3款的明文规定,对于承担特定职责和业务的人士,禁止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为借口,擅自采取紧急避险行动。
此外,避险行为务必在必要范围内进行,且不可产生超出预期的危害性后果。
唯有上述各项条件皆得到充分满足,方可视为得当而合法的紧急避险行为。《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最新修订: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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