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向相关部门递交以下相关材料:
首先是工伤认定申请表,其中须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可能涉及到职工伤害程度等重要基本信息;
紧接着需要提供用以证明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实际劳动关系的必要证明文件;
此外,医疗机构所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确或书面诊断报告(或对于被诊断出患有职业病的员工,需递交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亦为必不可少的材料之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