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用、丧葬费、护理费以及残疾用具费等相关费用,以及受害者因误工遭受的薪资损失,那么企业或者负责管理工伤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将不会再为此类费用支付任何额外经济补偿(这涉及到被认定为工伤后享受的工伤津贴问题)。
对于那些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前已经预先支付的相关费用,被保险人或者其法定受益人在收到来自交通事故的赔偿款项之后,有义务对这些费用进行偿还。
而且,如果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支付的死亡抚恤费或者伤残生活补贴已经由受害者的家属一方全额领走,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便无需再次发放。
然而,当交通事故赔偿给予的死亡补偿费或者伤残生活补助费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间存在差额时,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责任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充赔付。
当员工因为交通事故而导致死亡或者残疾的情况下,除了可以按照以上两个分别针对死亡和残疾的情况进行补偿处理之外,他们仍然有权享有其余的工伤保险待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