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工伤认定申报之时,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首先,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尽量与雇主签署具有法律效应的书面劳务合同。
如若未能签订此类合约,可能会给劳动者带来权益难以充分维护的风险。
拒此之外,即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仅存在现实劳动关系,他们仍然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
其次,关于时效性问题。
在进行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以及鉴定等程序时,务必确保在法律允许的期限内提出相应的申请。
一旦超过该时限,申请可能无法获得正式受理,从而使您的利益遭受损失。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事故伤害或被确诊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有责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认定申报;
而劳动者本人及其亲属则需要于一年内将相关申请提交至劳动行政部门。
最后,须谨记复议前置原则。
当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持有异议时,应先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于复议结果仍不满意者,方可在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