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能力鉴定,其核心旨在针对劳动功能障阻碍程度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在劳动功能障碍方面,层次分明地细分为十个伤残等级,其中最严重的级别定为第一级,反之亦然,最低等级即第十级。
而就生活自理障碍而言,同样被划分为三个等级:
分别为无法通过自身能力恢复正常的生活状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仅能部分恢复正常生活状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以及处于中间状态的少量生活上的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此外,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安全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制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