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雇佣契约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对非过失性辞退行为的经济补偿。
当劳动者因为疾病或非工伤原因,经过劳动鉴定专家组确认无法胜任原先岗位的工作,且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另外为其安排的其他岗位时,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在公司内的工作年数来计算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费用;
第二,对于企业施行经济性裁员所产生的经济补偿。
如果企业面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亦或是生产运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强制性的人员缩减操作,则用人单位需按照被裁减员工在公司内的工作年数计算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最后,对于员工自愿辞职行为的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主动提出离职请求,并获得了用人单位的批准,此时用人单位仍需向其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款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