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企业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试用期内若被证实不符合该岗位的录用标准;
(2)涉及到严重违反公司内部的劳动纪律或是规章制度;
(3)劳动者由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不当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极其严重损失;
(4)此外,如果劳动者的此种行为对其所在单位的生产活动造成了严重干扰,且在用人单位提出纠正要求后仍置之不理;
(5)此处还包括了以欺诈手段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境;
(6)以及因被指控实施犯罪而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情形。
反之,作为劳动者来说,他们也拥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具体包括:
(一)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工作环境;
(二)或者是企业未能及时地、足额地向劳动者发放薪水;
(三)又或者是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
(四)传播法律法规、违反用人单位相关规定且损害了劳动者权益的规定;
(五)如果因为某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由法律规定救济途径;
(六)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状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