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资双方需依据自愿原则,就劳动合同时限、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场所、薪酬福利标准以及工作时长等重要信息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劳动协议。
2.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职务,应是经当事双方共同商议后所确定。
若在此过程中有任何更迭需求,亦须得到当事双方的共识方可实施相应变动。
3.针对产期结束,即恢复正常工作的女性员工,用人单位欲对其工作职位进行变动时,亦须获得这位员工的理解和认可,方能付诸实践。
反之,如未经有效协商而擅自做出岗位调整之行为,将构成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规定,进而触发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