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共识并由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合同的场合,应当视为“非自愿中断就业”情况,这样的情况下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者,便有权从失业保险基金处获得相应数额的失业保险金:首先是在此之前,其所在单位以及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了至少满一年期限的失业保险费用;
其次是必须已经依法进行过失业登记,并且有明确的求职意向及相关行动。《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