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条款明确指出,员工在患病期间,如果遇到劳动合同规定的医疗期尚未结束时,此时劳动合同期限将会顺延至医疗期届满日为止。
在第二项条款中则明确规定,当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之际,除非用人单位有意愿维持原有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或进一步提升相关待遇,而劳动者本人却拒绝续签该项劳动合同时,否则无论是其他何种情况,用人单位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