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由于员工的主观恶意行为导致的经济亏损,应该由该员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 若员工因严重过失而引发了经济损失,应该由该员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此处提及的“重大过失”并不是指一般的疏忽或失误,而是通常而言,这些损失并不仅仅只应归咎于员工个人,实际上与特定公司或雇主的安全管理意识、产品质量管理和运营模式等因素息息相关。
因此,公司或雇主不应期望员工独自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3. 对于因员工一般性过失引致的经济亏损,则不需要员工进行任何赔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