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当员工尚未抵达退休年纪之时,用人单位同样可通过友好商议并依据相关法规充分利用“法定解除权利”,实现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若员工已达到退休年龄且用人单位未依约对其进行解约处理,那么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通常将告一段落,但在此基础之上,它们仍有机会建立起劳务合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