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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退休人员的“超龄”派遣是否属于劳务派遣

景** 江苏-徐州 劳务派遣咨询 2022.08.21 08:30:41 480人阅读

招用退休人员的“超龄”派遣是否属于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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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为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派遣公司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退休人员与派遣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务派遣关系,而是一个民法上的劳务关系。

2022-08-21 08:32:41 回复

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为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派遣公司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退休人员与派遣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务派遣关系,而且一个民法上的劳务关系。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由派遣公司办理退休。劳务派遣,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派遣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由派遣单位办理退休手续。不过,现在退休职工管理已经社会化,职工退休后,并不由用人单位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区进行管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不可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没有购买工伤保险,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超龄工人与用工单位是劳务关系,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用工单位不存在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向肇事方主张民事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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