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劳资双方已结束的劳动合同无法由用人单位再度进行签署或由于用人单位擅自降低了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薪资福利待遇而导致劳动者无法签署续订合同的情况出现时,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方面,具体的计算规则是根据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就职的时间长度来确定,具体来说即每过一年可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相应的补偿,若超过六个月但未达到一整年的范围内,则可以按照一年来计算补偿金额;
而对于仅仅工作了六个月以内的劳动者,应该给予其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