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责任方面,如用人单位实施不当行为,对员工工资进行扣除或无故拖延支付,甚至拒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所获得的工资报酬,劳动者有权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该用人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情况下,除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在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之外,用人单位还需要额外支付等同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
在行政责任方面,如果用人单位无理由地拖欠员工工资,劳动者可以向上申报到劳动行政部门寻求帮助。
劳动行政部门将做出决定,责令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且有权利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一至五倍的赔偿金,以确保所受损失得到弥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