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司在进行人员调整时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问题,依现行法规规定,员工可依据以下方式获得相应的补偿金额:
凡入职年限达到一整年的,均可得到年资的一个月薪酬作为收入补偿;
若在享受了六个月以上但未达一年之久的工作年限后离职,其仍可视为已服务过整整一年的工龄;
而对于间隔时间仅为六个月以内的离职情况,则可获得半个月加班费式的经济赔偿金。
上述补偿方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之外,如有任何其他相关法律条款或者双方在事先达成的协议约定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