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名女性员工在求职过程中选择秘密隐瞒自身已经怀孕,并且成功地
入职某家企业之后,该企业并无合法权力将这位孕妇解雇。
原因在于,怀孕这一私密事宜乃系每位女性员工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并非她们必须向企业告知的事项。
当然,作为劳动力市场中的用人单位,确实享有合法的权限去了解参与招聘过程的应聘者们与他们即将签署的
劳务合同之间的关键性基本情况。
然而,怀孕并非在用人单位与候选人商议和协商
签订劳动合同时所需了解的关键细节。
因此,若员工选择在求职过程中隐瞒怀孕事实,那么这并不被视为故意提供
虚假信息或者有欺瞒之嫌,故而用人单位不能据此为理由判处
劳动者离职。
相反,如果以该类理由强制辞退即将分娩的孕妇,那便会成为一种违反
劳动法律
法规的行为,对孕妇应付出相应的
赔偿,包括双倍金额的
经济赔偿金等。《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
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