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员工可以通过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解约意向书的方式,主动行使法定的离职权利。
同时,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明文规定,当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卑劣手段强制员工进行劳作时,或是用人单位严重违反操作规范,强行实施危险作业行为,对员工身处险境,面临生命安全威胁时,员工有权立刻终止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无需提前预先通知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