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劳务条约通常不会对高等教育界中的应届毕业生身份产生任何影响。
应届毕业生的定义主要针对应当毕业期间完成学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学生,这类群体大致可以分为两个
类别:
尚未正式取得毕业证书,或是已终止学业,正处在实习阶段的学生;
以及已经成功获得毕业证书,然而选择就业的最后期限尚未结束的学生。
若
当事人在正式拥有毕业证书之前便已达成劳动协议,且在取得证书之前提前解除了这份契约,那么即使已经签署了
劳动合同,他们也依然被视为应届毕业生。
然而,如果当事人在取得毕业证书之后再
签订劳动合同,可倘若在择业期尚未结束前就解除了劳动协议的话,那么当他们与新的雇主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仍将按照应届毕业生的标准来建立劳动档案。
相较之下,如果一个
劳动者已经开始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有的用人单位可能会视其为非应届毕业生。《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