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工作职责并未出勤的情况下,无论是多长时间,
劳动合同都无法自动解除。
在此之外,任何
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均需得到用人单位或
劳动者本方的积极推动和配合。
通常来说,当员工无故缺席工作长达15个工作日,抑或是一年间累积的此类情形达到30次以上时,用人单位即可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单方面措施,终止与该名员工的
劳动关系,且无需为此承担支付
经济赔偿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