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若用人单位无任何理由而
解除劳动关系,即属无故解职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向
劳动者额外支付两倍的
经济补偿金。
其次,当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聘用关系;
或者在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
裁员的情况下,以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其本职工作等等特殊状况出现时,用人单位须于每年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替
代通知金。
再次,如果劳动者严重违背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在
试用期间因无法满足用人单位所设定的录用标准而遭到解聘,那么用人单位将无需向该名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