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辽宁法律咨询 > 铁岭法律咨询 > 铁岭劳动争议法律咨询 > 单位解除合同举证责任怎样分配

单位解除合同举证责任怎样分配

马* 辽宁-铁岭 劳动争议咨询 2025.12.28 05:14:31 411人阅读

单位解除合同举证责任怎样分配

其他人都在看:
铁岭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铁岭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单位方面,应全面收集证明解除合同合法性的证据,如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相关记录、文件等。对于解除合同的程序性事项,像通知时间的记录、通知方式的凭证等都要妥善保留。
(二)劳动者方面,若主张单位违法解除,要及时收集相关线索,如解除通知、与单位的谈话记录等,完成初步举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明确了单位和劳动者在单位解除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2025-12-28 12:45:04 回复
咨询我

单位解除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单位要证明解除合同合法,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解除依据的事实举证,像证明劳动者严重违规等。
-劳动者若主张单位违法解除,需初步举证,如提供通知、谈话记录线索,之后单位进一步证明解除合法。
-单位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间、方式等程序事项举证,确保流程合法。整体上,单位担主要举证责任,劳动者特定情况也有举证义务。

2025-12-28 11:09:12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单位解除合同纠纷中,单位对解除的事实和依据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一定举证义务。
法律解析: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单位解除合同需证明其合法性,要对解除合同所依据的事实,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法定解除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单位还需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间、方式等程序性事项举证,以确保解除流程合法。若劳动者主张单位违法解除,需对违法情形进行初步举证,如提供相关通知、谈话记录等线索,之后单位再进一步证明解除行为合法。在单位解除合同纠纷里,双方都有各自的举证责任。如果遇到此类纠纷,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025-12-28 09:47:04 回复
咨询我

单位在解除合同纠纷中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也有举证义务。

单位需证明解除合同的合法性,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对解除合同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法定解除情形。对于解除合同的通知时间、方式等程序性事项,单位同样要举证以证明流程合法。若劳动者主张单位违法解除,需对单位解除合同存在违法情形进行初步举证,如提供相关通知、谈话记录等线索,之后单位再进一步举证其解除行为合法。

解决措施和建议:单位应在日常管理中完善规章制度,保留好员工违规等相关证据,严格按法定程序解除合同。劳动者要注意收集与解除合同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28 07:57:10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在单位解除合同纠纷里,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单位若要解除合同,需证明解除的合法性,也就是要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法定解除情形,对解除合同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当劳动者主张单位违法解除时,需对单位解除合同存在违法情形进行初步举证,例如提供相关通知、谈话记录等线索。之后单位需进一步举证其解除行为合法。
(3)单位对于解除合同的通知时间、方式等程序性事项,也要承担举证责任,以此证明解除合同流程符合法律规定。整体而言,单位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劳动者在特定情况承担一定举证义务。

提醒:
单位解除合同举证要求严格,单位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劳动者初步举证虽要求不高,但也应尽量收集线索。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8 06:49:10 回复

(一)主张权利发生时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合同订立、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过程中,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不同情况下享有不同的权利。比如要约的撤回权、撤销权,承诺的撤回权,可撤销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撤销权,当事人的合同撤销权,给付请求权,保全债权的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等等。如果这些合同权利具有法律上的救济力,于诉讼上主张时,则当事人应证明所主张权利发生的事实。1.合同订立合同订立,即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的过程,在法律上表现为要约与承诺。当订约双方分处异地或异国,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时,要约与承诺的阶段性表现得最为明显,双方也容易对要约、承诺是否已到达,是否被撤回等问题发生争议。按照李浩教授的归纳,此类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1)要约是否附保留条件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附有保留条件的要约,实非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一般而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界限是相当清楚的,不容易混淆和发生争执,但实践中有时会对要约是否附保留条件发生争执。例如,原告主张自己已对被告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故合同已经成立;被告则主张要约中附有保留条件,如在要约中注明“以未出售为条件”等,因而自己的提议仅是要约邀请,故合同并未成立。发生上述争执时,应由被告对附有保留条件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因为提议中包括订立该合同最基本条款的事实是构成要约的事实,该事实应由主张要约的原告负举证责任。存在保留条件的事实是妨碍要约成立的事实,应由否认要约的被告负举证责任。(2)要约、承诺是否撤回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要约或承诺发出后,行为人有权将它们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必须同时或先于要约或承诺到达对方。当撤回与否发生争执时,应由主张已将要约或承诺撤回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他不仅要证明发出撤回通知的事实,而且应证明该通知同时或先于要约或承诺到达。他可以通过证明以比要约或承诺更为快捷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来证明这一问题。(3)承诺是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到达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承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是构成承诺的必要条件。对此发生争执时,主张合同已成立的原告应对他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承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该事实被证明后,被告主张未收到承诺或承诺迟到时,则应对所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因为承诺的信件、电报发出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够在合理期限内送达受件人,遗失、误送等意外情况极为罕见。相对于邮件在合理期限内送达来说,遗失、误送等属例外情形,故原告无须就不存在例外情形负举证责任。要使因投递工作的失误而迟到的承诺失去效力,要约人必须在接到承诺后立即将承诺已迟到的情况通知受要约人。因此,当原告证明他已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的邮件后,主张承诺迟到的被告,不仅应证明该邮件因邮局方面送达失误而逾期到达,而且应证明他已采用适当的方式将迟到的情况通知了受要约人。(4)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一般来说,在原告根据合同请求被告履行义务的诉讼中,如果被告否认双方曾订立合同,应由原告对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即与被告订立合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由于合同的性质不同,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不同,原告负举证责任的范围也会有所不同。对于诺成性合同,原告应对他与被告已就该合同最基本的条款协商一致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合同最基本的条款与合同主要条款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它比主要条款的范围更小,是指成立某种合同必不可少的条款。合同法中规定的主要条款是一个条款齐全的合同应具备的条款,而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合同条款并不那么齐备,但双方只要就足以引起合同权利义务发生的最基本条款协商一致,仍不失为该合同已经成立。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必须是由用人单位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⑴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对劳动关系的成立存在举证责任,例如应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⑵劳动者已能够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可提供的凭证:⑴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⑵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⑷考勤记录;⑸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⑴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⑵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⑶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⑷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⑸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劳动者应对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加班事实一旦成立,关于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应转移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用人单位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但劳动者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作出相应的调整。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虽无劳动者签名,但有其他证据(如工资支付资料等)相佐证的,可作为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6)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首次主张权利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一方应当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承担举证责任。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