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履行依照劳务协议所订立之约定或符合国家法律与法规之规定,未在合理期限内并以足额方式支付给劳动者应得的劳动酬劳或补贴,依法将受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执行,包括要求被监管单位必须限时补齐欠缺支付的劳动报酬及其相关加班费用或经济补偿。
若实际支付的劳动酬劳显著少于当地政府公布的薪资最低标准,则必须对差额进行适当地补充支付。
如未能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支付行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总数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数低于百分之一百的法定标准,向每名劳动者追加偿付赔偿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