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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罚规定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罚规定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将进一步加大,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2012年12月13日,人力社保部等六部委发布通知,即日起至明年1月底,将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确保其按时足额拿到工资。

  据了解,此次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人力社保部表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保证春节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

  据悉,按照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还要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