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所具有的适用范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是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方面所引发的纠纷;
其次,是因为订立、修订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所产生的争议;
第三,则涉及到员工被除名、辞退以及辞职、离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问题;
此外,工作时间、休息及休假权、社会保障福利待遇及交通费用等相关因素也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关于劳动薪酬、工伤医疗赔偿金、离职经济补偿等等一系列与此有关的费用也可能成为争论的缘由所在。
当然,除了以上提到的内容之外,还有其他与劳动争议领域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规定,这些都可以作为我们解决人事争议的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