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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需不需要承担义务

劳务派遣业务中,接收方亦即用工企业须履行各类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严格遵照国家颁布的各项劳动标准,为派遣员工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及完善的劳动保护措施;
派遣工人明确告知其工作任务和应享有的劳动报酬范围;
如有因加班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以及绩效奖金部分,均需按照规定按时予以支付;
同时还要为派遣员工提供与其工作岗位紧密联系的各种福利待遇;
对于那些仍在岗位上任职的派遣人员,应当进行他们所在工作岗位所需必备的职业能力提升培训;
另外,如果是长期合作关系的话,企业则需遵循健康的工资调整体系以保证双方均获取公平合理的收益。《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最新修订: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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