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
当事人刚刚领取了
失业补助金便立刻找到了新的工作机会,那么他将无法继续享受该项
失业保险待遇。
然而,如若当事人在重新开始就业之后又遭受第二次失业的打击,那么这期间的缴费时间都需要重新进行计算,同时,其可以领取的
失业保险金期限也会与其前一次依法应当领取而未能领取的期限一并累加计算,但这一时期的最长周期不得超过24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