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业务需求的发展,
企业法人的变更在所难免,然而这种情况并不会颠覆现有的劳工权益保护体系,亦即
法人变更并不妨碍
劳动合同的持续执行。
根据现行法例,即使企业的名称或是法定
代表人有所改变,原劳动合同仍然具备有效约束力,无需另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换句话说,法人变更不会对现有
劳动关系产生任何阻断作用。
然而,当企业发生法人变更而不再打算延续既定合同条约时,需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
若双方未能就权益保障达成共识,单位将不得不终止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此时单位需向员工支付适当的
经济赔偿金以弥补其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