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即将期满之际,若雇主与受雇者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则有权共同决定是否续订或终止劳工关系。
然而,以下情况之一出现时,雇主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首先是患有职业病的人员正在接受治疗期间;
其次如果雇员因健康状况不佳而被确认为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之时;
然后是雇员在医疗期之内;
再者,女员工正处于怀孕期、分娩期以及哺乳期这三个特殊阶段之中;
最后的情况是雇员连续工作已有十五年以上,此时以其法定退休年龄仅相差五年内为参照条件加以考虑的话。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的情况也需要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