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合同乃
劳动者与雇主之间为
确认劳动关系并明晰各自权益及责任而签订之约定。为建立合法的
劳动关系,
当事人皆应签署相应之劳资合同。首先,若员工在在职期间已经持续工作了半年但仍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则雇主应支付该员工五个月之
双倍工资作为
赔偿;其次,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如劳动者出现相关情况使其与雇主之间的
劳动合同得以解除,雇主义无须给予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而在第四十六条中也指出,如果雇主依法依规地履行劳动合同中的解除条款,就应该向雇员发放相当于两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后,若雇主未能遵守规范而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需要以
经济补偿金额的两倍数额来支付给劳动者作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