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事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向雇主提出辞呈的话,即便公司尚未寻觅到能够接替您职位之人员,您依然具有离开的权利,因法律所规定,职工可通过提前三十日提交书面通知至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离职,且无需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认可。
然而,若未采用书面形式提请离职,那么在三十日期限到来之际,亦无法自行决定离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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