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入职登记表堪称是劳动合同的某种替代品,倘若它具备了劳动合同应有的基础必备内容,包括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建立,以及确定其中所包含的权利与义务,便可看作是相当于一份劳动合同的效能;然而,若缺乏这些必要要素,便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对于标准的劳动合同来说,其必须具备以下9个方面的基础条款:首先,列明用人单位的全称、注册地址及法人代表或授权责任人等关键信息;其次,劳动者的姓氏、居住地以及有效身份证号或其他身份确认文件均需涵盖在内;第三,劳动合同需列明具体的有效期;第四,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五,详述工作时间以及休息休假的制度安排;第六,明确约定薪酬待遇问题;第七,详细列举社会保险的各项保障措施;第八,陈述关于劳动安全防护、劳动环境优化以及防止职业伤害的相关事宜;最后,对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应当列入劳动合同的细节进行逐一详述。《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