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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怎么做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怎么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2024-04-07 12:35:03 已帮助185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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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怎么做
1.凡有员工遭受工伤之意外事件,在经过医疗救治且伤势状况相对稳定具备评定劳动能力条件之后,应展开劳动能力评估以确定是否存有残疾或影响劳作机能等情形。
2.劳动能力评估是指针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以及生活自理能力损害程度的精确等级评断。劳动功能障碍作为评估标准共分为了10个伤残等级,其中,最严重者定为一级,而最轻微者则为十级。同时,生活自理能力受损亦可分为三个等级:包括生活完全无法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以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对于劳动能力评估申请,无论是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是他们的直系亲属,都应该将申请提交给设立于市辖区范围内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时还需提供作出相关决定的证明文件以及员工工伤医疗的详细资料。
4.设立于市辖区范围内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须在接到劳动能力评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劳动能力鉴定报告,若必要的情况下,对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做出的时限可延长至30日。劳动能力鉴定报告须及时送达到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手中。
5.如果对设立于市辖区范围内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持有异议,无论是申请鉴定的单位还是个人,皆有权在收到该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自治区及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审鉴定申请。
6.自从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作出之日起满一年之后,如工伤员工或是他们的直系亲属、工作单位或是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有所改变,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诊鉴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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