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于那些签订期限为三个月以上至不满一年的劳动合同来说,其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而在签订期限为一年以上但不满三年的劳动合同时,最长的试用期则不可超过两个月;至于签署期限长达三年或者更长时间的固定期限以及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最长也不能超过六个月。值得注意的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位劳动者之间,只能就某一份劳动合同进行一次试用期的设定。如果一份劳动合同的有效期是有限的,并且该工作可能在短期内完成,那么这份合同将不得设立试用期。此外,试用期通常被包含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如果仅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这个试用期将不会被认定有效,其对应的期限将会被视为正式的劳动合同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