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写信件或填写辞职表等方式向用人单位提交并声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即可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2.当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劳动者有权直接解除尚未生效的劳动合同:首先,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提供相应的劳动保障措施或者劳动环境条件;其次,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地支付劳动报酬给劳动者;再次,用人单位没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发现劳动合同本身存在瑕疵,致使劳动合同的效力产生了问题等等;最后,根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至少有法定的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3.倘若用人单位采取暴力、恐吓甚至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迫劳动者进行各种高强度的工作,或者用人单位一意孤行,不顾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要求工人进行危险作业,那么劳动者完全有权利立即终止正在执行的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