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竟业禁止补偿金的发放标准,原则上应当是由员工和雇主在协商的基础上自行确定,然而法律、规章并没有对其设定最低的上限额度。倘若双方未能就补偿金额达成协议,而劳动者已经切实履行了对竟业禁止的义务,那么劳动者有权请求按照生效日期或中止日期前12个月的全额薪资总额计算,并且要求以每月30%的比例进行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