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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方式。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一致达成共识,那么就能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其次是过失性解雇,即当劳动者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2)屡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3)严重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导致用人单位遭受重大经济损失;(4)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其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极大干扰,且用人单位提出明确要求而该劳动者未进行改正者;(5)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以及(6)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第三种情况则是,如果劳动者出现以下几种状况之一,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之后,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有疾病或是因为工伤而不能够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亦或是无法从事用人单位为其重新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经过相关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依然无法胜任新的工作岗位;(3)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所最依赖的客观事实出现重大改变,致使原定的劳动合同无法按照约定执行,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反复沟通协商但最终都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新修订: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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